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1100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昌盛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下辛堡村北工业园区租赁大院6号。
经营者:杨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5号楼11层1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6077390X。
法定代表人:顾旭民,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世纪昌盛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以下简称世纪昌盛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7 530.29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世纪昌盛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昌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元二角九分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黎伟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