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12012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547327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谷丰东路14(西区)122116室。

法定代表人:冯树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 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077390),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8837幢一层A170室。

法定代表人:顾旭民,总经理。

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32 450元、利息、违约金50 000元、案件受理费2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32 450元、利息、违约金50 000元、案件受理费2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元凯 审          鑫 审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