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5号楼11层1117。
法定代表人:顾旭民,总经理。
***与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178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942.53元;二、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6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法院统查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178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秀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