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7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山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山河基业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山河基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29970.19元,现已发还申请人。本院同时查封***名下×××机动车一辆(该车查无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期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