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11356号

原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6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98485。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608002784A。

法定代表人:徐庭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系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005W。

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键,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8元,由原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文强

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

人民陪审员  刘 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