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6308号
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苗
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