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14元,由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苗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马敬彭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邵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