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3432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438号。
负责人:于海,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春,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的职工。
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孙明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吕允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伟,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晓琪。
被告:孙森,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生,住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
被告:张响婷,女,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卫东,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王凤荣,女,汉族,1965年8月6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路卫东。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芬,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波。
被告:孙明连,男,汉族,1951年1月16日生,住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瀚洋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孙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项下第十条中的乙方所在地为潍坊银行青岛分行所在地,即青岛市市南区,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潍坊银行青岛分行所在地法院,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匡德富
人民陪审员  常青梅
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