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民辖终51号
上诉人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铁塔加工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定做行为地为由,以此推定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错误。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请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和偿还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等,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关工业园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青岛胶州市关工业园,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本案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胡召银
书记员  胡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