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民辖终44号
上诉人青岛鲁泰钢构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青岛鲁泰钢构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应由上诉人青岛鲁泰钢构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有约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被上诉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青岛鲁泰钢构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其诉请的指向为上诉人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孙 红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