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52号
申请人:济宁合生源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PY5FT71,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凯旋路86号山东锦建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华,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75266664Q。住所地曲阜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吕红梅。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合生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济宁高新区长虹小区D区2号楼东单元二楼西户202室)。申请人济宁合生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长虹小区D区2号楼东单元二楼西户202室的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合生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