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2财保85号
申请人浙江天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河
法官助理  黄 翔 书 记 员  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