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

吉江南、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358号 原告:吉江南,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大安乡柳埠村兴安路117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ATA5N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江南与被告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江南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江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江南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吉江南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