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王***有限公司与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1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402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下***兴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乡缸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9,5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329,5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