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1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402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下***兴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乡缸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9,5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329,5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