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王***有限公司与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103号之一 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402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下***兴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乡缸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惠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