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王***有限公司与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892号之二 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402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下***兴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96元,减半收取计14,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