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892号
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402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下***兴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749,565.54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三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9,5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