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56号
申请人:无锡德学毅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黄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国,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冬辉。
申请人无锡德学毅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学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学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无锡德学毅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