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2553号
原告:无锡***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黄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国,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冬辉。
原告无锡***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学公司)与被告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德学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学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75元(此款已由无锡***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