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8号
申请人:***奇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钱薪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模,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冬辉。
申请人***奇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奇联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胜奇联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2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奇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奇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军
书 记 员 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