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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378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HEB95P),住新昌县七星街道莲花大厦181. 法定代表人:盛优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