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蓝经贸有限公司、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2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平路36号(1号厂房)第一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珠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艳芹,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357号2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蓝艺杰。
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2民终57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蓝经贸有限公司拖欠的借款100万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9496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以法院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后,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N××**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存在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予以拍卖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存款、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蓝经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4月18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予以告知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法律文书由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次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系本省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珺
审判员 陈军晖
审判员 陈进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伟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