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5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晟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357号2楼-1。
法定代表人:蓝艺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平路36号(1号厂房)第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王珠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福建晟蓝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榕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晟蓝经贸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晟蓝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池)
审 判 员 (师光)
审 判 员 (徐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许歆歆)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