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1668号
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1668号
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