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881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12×××3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84.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12×××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115.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