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88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6873494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6.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