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88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6873494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6.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