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财保12号
申请人: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西城步行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环兴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19年3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