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执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斯必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银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斯必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257号裁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已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257号裁决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