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615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聂利锋,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AM6W1Q。
法定代表人罗晓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雪晴,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信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8BWQ7K。
法定代表人宋俊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茜建伟,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中电信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万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