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信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9号
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753E。
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镇政府**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4908835H。
法定代表人:宋瑞平。
被申请人: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未来时间商务大厦0528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3326625L。
法定代表人:宋瑞平。
被申请人:中电信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郝家疃村红领巾路**用代码91110109MA008BWQ7K。
法定代表人:宋俊伟。
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电信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电信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