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792号
原告: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芦庄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XAD13J。
经营者:王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2760425。
法定代表人:冉磊,该公司经理。
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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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豪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