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定州市某某五金建材经销处与某某、某某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792号

原告: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芦庄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XAD13J。

经营者:王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2760425。

法定代表人:冉磊,该公司经理。

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定州市**五金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豪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