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1707号
原告北京鑫利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利豪泰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北京港源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天宇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分包即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劳务作业)从复杂劳动(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分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虽然本案中原告鑫利豪泰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但是其与被告港源天宇公司签订的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新疆军区401内装工程),内容涉及天棚和墙面刮腻子刷涂料,并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际面积结算,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晓利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