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利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利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4634号
原告北京鑫利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利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利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利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鑫利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兵
书 记 员 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