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6867号
原告北京鑫利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利豪泰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鑫利豪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装饰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利豪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装饰工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反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利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7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余款10680元,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马 辉
书记员 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