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618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7元,减半收取1,523.5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