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2317号
原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一层132室。
法定代表人:李萍,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洋城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商业楼57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如仓。
原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城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5元,由原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龙
人民陪审员 刘美玉
人民陪审员 冯光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