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4110号
原告(被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一层1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尽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被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今典公司)与被告(原告)***互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信今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信今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74465.44元;2、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714.05元;3、***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801、308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依据不足,裁决结果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百信今典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
1、关于平谷璟悦府项目2019年4月坠亡1人的安全事故。
坠亡人员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也就是事故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到经济及行政处罚那也是监理单位经营过程中要承担的风险。同样的,***作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受到“建议更换”的处理,已经承担了自身的执业风险。公司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的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公司存在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平谷应急局对公司的20万元罚款,是公司总经理**向施工单位索要的。公司于一年多以前自身存在违法的事件,作为向员工发起劳动争议的理由,可见公司完全轻视法律、蔑视***。***保留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2、关于平谷璟悦府项目建设单位对公司的经济处罚。
首先这个经济处罚针对的是公司,而非***个人。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方,颁布一些项目管理文件(包括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一定罚款条款)是很常见的,这也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预见和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更何况在签订的该项目监理合同中就包含着很多这类罚款条款。项目监理部是由总监、总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资料员等人员组成。总监是项目监理部团队的负责人,主持日常监理工作。但对监理部人员数量、人员工资、年龄结构、人员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关乎监理部团队能力的事项,并没有决策权。相关决策权是掌握在公司总经理**手上。任何工作都不太可能一点问题不出现,但是出现问题就都是操作人员的问题吗?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办法、企业文化存在严重问题才是根本。公司在项目上配备人员不足、招聘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上岗,甚至招聘部分农民工冒充专业监理工程师,可见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存在先天不足。
另外,平谷璟悦府项目监理业务存在“阴阳合同”方面的违法问题,备案监理合同监理费价款是800多万元,实际执行的暗合同监理费价款仅380多万元。这样做着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还在此还一本正经地高谈其所谓的企业声誉。此项问题,***保留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3、关于公司诉***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影响极坏的问题。
***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3个国家注册执业证书。公司的**完全是主观臆断、恶语中伤。从公司成立之初的2009年起算,***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2年,如不具备工作能力和专业能力,试问有哪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民营企业会雇佣这样的人为其工作。
4、关于公司诉***谩骂员工、不具备高层管理者基本素质的问题。
***任职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偷不抢不骗,是公司以文件形式委任的,并且工作中***从来没有谩骂员工的行为。***深知自己与普通员工同都是打工族。作为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对员工(特别是部分缺乏专业知识、滥竽充数的员工)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公司罔顾事实、信口雌黄,完全是对***进行人身及名誉攻击。***保留对公司诋毁个人名义的申诉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0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返还扣押的证件原件(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安全监理员培训证书、资料员培训证书、优秀总监荣誉证书),并移交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资料(***作为监理总监签订的监理合同);3、公司为***依法补缴2009年6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4、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95254.89元;5、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6、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7、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3200元;8、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正常就业的补偿金(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按照212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于2009年6月到百信今典公司工作,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技术负责人职务。双方最初签过几次劳动合同,因公司未将合同文本交付个人,所以***不清楚具体合同的期间,也不确定当时是否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但***可以确认的是,双方最近两年是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的。
2017年2月前,百信今典公司通过两部分向***支付工资,一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本人农行卡中;二是通过提交发票填写支出凭单的方式支付。自2017年3月起,百信今典公司通过三部分向***支付工资,第一部分仍是农行卡转账支付;第二部分也还是提交发票填写支付凭单方式支付,但数额减少7000元;第三部是要求***提供一张非本人的农行卡信息,并向该卡支付从第二部分中减少的那7000元。就此,***向公司提供了案外人***的农业银行账户。
百信今典公司自2014、2015年起,每年都会出现个别月份拖欠银行卡转账支付工资的情况,以提交发票方式的工资,拖欠情况更为严重。经自行统计,现百信今典公司已拖欠***:第一部分工资100000元(暂估数额,具体数额需要公司提供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核对确定);第二部分工资(发票报销形式)103700元;第三部分(***农行卡)工资75554.89元;天津武清区***项目总监费16000元。
***入职后,百信今典公司为个人申报的历年法定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严重低于***实际工资水平,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百信今典公司找各种借口,降低***工资发放的数额、变******工资。从2019年6月开始,在第一部分克扣500元,2019年11月开始又克扣住房公积金600元。鉴于百信今典公司上述各种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韵达快递及公司微信群递交了离职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庭予以支持。
百信今典公司对***的诉讼请求辩称:1、确认与***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存续劳动关系的期间是200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公司同意为***出具离职证明,也确认持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一级建筑师证书及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同意返还。但除上述三个证书外,***所称的其他证书不在公司,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不同意返还其所谓的工作业绩材料;3、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4、***的工资只有其所述的一部分,即公司通过农行卡向其本人支付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午餐补贴500元、交通补贴300元、通讯补贴200元,及不固定数额的奖金(2200元至4000元不等)、不定期发放的过节费,每月税后实发9700元左右。2019年公司每月为***代扣代缴个税(30到80元不等)、社会保险费(个人养老、失业、医疗缴费共计514.6元)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扣缴600元)。以此计算,***2019年月应发平均工资为10612.5元,公司并无拖欠。***所谓第二部分不是工资,是实际报销费用;所谓第三部分也不是工资,是公司使用***资质证书的使用费,并且公司是按照***的要求,为解决亲属***想在公司上社保的需求,而自2018年6月开始通过***账户向***支付资质证书使用费;5、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向***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本人提出离职,且公司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形,故不同意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不同意向***支付所谓的未出具离职证明损失。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并相互发表了质证意见,具体如下:
一、百信今典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及***的质证意见: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4年3月1日)。证明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称自己在仲裁阶段就对百信今典公司出示的这份合同提出过异议,且***也表示要进一步审查,但最后却不了了之,直接作出了裁决。***表示该合同与百信今典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合同的工作人员**在2020年4月时通过微信向***发送的合同照片不一致。经过自行比对,该合同为百信今典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与公司自行填写的其他页面组合变造而成。双方之间写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手写部分与机打部分不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仅为6000元,奖金则表述为“根据自主经营情况发放”。在双方2014年3月1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则具体写明***基本工资6000元、岗位工资4500元。据***了解,**是百信今典公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亲属,现不确定是否还在职,以及能否为***出庭作证。对此,百信今典公司表示**曾为公司行政员工,但不负责保管合同且现已经离职。当时**负责招投标工作,有可能是为配合招投标要求而与***另签署过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因为**已经离职且无法联系已不能确某1。诉讼中,***亦表示无法与**取得联系。
2、《工资表》(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证***今典公司向***支付工资及公司应***要求在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向其亲属***账户支付6000元/月资质证书使用费的情况。***认可工资表中的数额与自己银行流水数额一致,但表示这仅为自己三部分工资中的一份。公司所称资质证书使用费,***认为也是自己的工资组成部分,7000元/月,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这部分工资应自2017年3月开始执行,即2017年4月15日支付2017年3月费用,但实际上2017年6月15日才第一次支付了2017年5月的费用。后,2017年8月没有发放2017年7月的工资,且每月发放数额不足7000元,至2020年6月9日共计拖欠75554.89元。因百信今典公司领导表示为了节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应该是为了节省公司营业税),便要求***提供亲属账户接收款项。由于支付数额总数没有变化,且碍于情面,***也就同意并提供了***的农行账号信息给公司。
二、百信今典公司提交的互诉证据及***的质证意见: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平谷区“4.14”高处坠落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即京建发(2019)226号文件。证明***作为项目总监,被认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好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行为,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多项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是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度其违规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建议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认可上述通报内容的真实性,表示公司已经对其做出了撤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并在业绩考评中也进行了曾出现安全事故记载。***已经承担自己的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的责任应有公司承担。诉讼中,百信今典公司表示未按照上述通报的要求对***进行处理,且双方之间没有关于责任人员对公司名誉、财产受损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2、京平应急罚告执字(2019)第(3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公司因***行为造成的事故受到了处罚。***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意见同证据1。
3、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0210265956)、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证明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款20万元并实际交纳罚款20万元的事实。***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意见同证据1。
4、罚款单三张。证明因***总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失控情况、质量管理失控情况、公司被总包方处罚5000元。***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自己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带领监理团队工作,无法面面俱到,且公司招录的监理人员良莠不齐,不能就他们发生的问题全部归咎到***身上。这个总包方的罚款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实际支付,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1。
5、百信今典公司信用信息概况。证明因***的行为至公司名誉受损,影响投标工作。该信息记载有平谷区应急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条,与上述证据2显示内容一致。***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这是建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经营风险,与其个人无关。
三、***提交的证据及百信今典公司的质证意见:
1、离职通知书及送达微信截图、证件存放证明、其他微信截图。证明①***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书面离职报告;②个人证件扣押在百信今典公司处;③公司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普遍现象(***、***、***)。百信今典公司表示没有收到离职通知书,不认可所谓的微信确认送达记录。所谓证件存放证明,公章模糊且应当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不申请司法鉴定。不认可***提交与***、***、***微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三人虽与***是一个项目组的人员,但无法核实真实性。
经审核,离职通知书内容为***以百信今典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于2020年5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送达解除通知书微信内容为,***在百信工程部微信群内发出解除通知书照片,并@**;与**的微信记录显示,**在确认收到***离职通知书后,按照***的要求打开邮件,将离职通知书照片发送给***,并承诺会按照***的要求向法人**汇报;***与**的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6月2日**微信询问***为何两天没有上班,***回复一个月前已经向公司邮寄了离职通知书,5月31日到期。**回复要离职应当现沟通,直接寄一个单子不合适,公司不会同意***离职;证件存放证明载明***将如下证件原件存在在公司:①大学毕业证、学士学位证、高级工程师证,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及执业印章,③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及执业印章,④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及执业印章,⑤安全监理员培训证、资料员培训证,⑥优秀总监荣誉证书。
2、***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银行所发部分工资数额以及百信今典公司经常发生不按时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问题,同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百信今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公司只通过农业银行向***发放工资(以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为准),填写支出凭单的是实报实销的费用,不是工资。向***农行账户支付的款项是按照***的要求向其亲属支付的资质证书使用费,不是工资是行规。
3、支付凭单照片、**证人证言。证明以“支付凭单”方式发放的费用是工资的一部分,2017年3月前后每月支付凭单相差7000元,改为从***农行账户支付。证明2019年月工资总额为21200元。以上照片是公司出纳**从公司账簿中找出传给***的。2016年1月至9月是8800元/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是9800元(分为办公用品、通讯、油补三部分组成),2017年3月后是2800元,另外7000元发到了***农行卡里,累计差额是103700元。百信今典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确认**是公司职员。
经审核,**证人证言写明:**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在百信今典公司工作,岗位为出纳员,2019年末,公司总经理**要求将拖欠***的工资及其他款项核对出来,经其查阅财务资料并询问***,发现自2014年开始***工资中有一部分以“支付凭单”方式报销发放,2014年、2015年标准为4800元/月,且已结清。2016年1月至9月,***工资部分,有8800元/月为“支付凭单”报销形式,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工资部分有9800元/月为“支付凭单”报销形式。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工资部分,其中2800元/月为“支付凭单”报销形式。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工资部分,其中3300元/月为“支付凭单”报销形式。2017年3月其***工资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名下农行卡(2019年税前10900元),第二部分为***名下农行卡(税前7000元),第三部分为***填报“支付凭单”通过报销费用形式(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为2800元/月,2019年3月为3300元),2019年***税前工资为21200/月。由于公司发放工资是通过银行批量支付,时间久远无法打印支出明细,并且拖欠***工资情况持续数年,因此两张农行卡发放的工资核对难度很大,所以证人最先核对的是***填报的“支付凭单”账目。经核对,***填报的“支付凭单”费用截止2019年12月,还差87200元没有支付,其他费用还欠***天津武清***总监兼项费16000元未付。后临近春节公司业务繁忙,因此暂停核对***工资事宜。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0日公司放带薪年假。由于新冠疫情爆发所有办公室人员,2020年2月11日开始,按照公司总经理**指示采取居家办公形式开展工作,大部分办公室人员居家办公持续至5月14日,原因是公司当时办公地点位于建国门东方瑞景住宅小区内租赁的一套居民住宅,该小区物业当时给每户只发两张出入证。
为证实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邀请**到庭作证。经本院的询问,证人确某2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及客观性。
4、真正费用报销单据照片。证明真正的报销费用需要由***作为申报人,且会填写具体的报销明细,而不是向上述工资简单列出名目。百信今典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5、微信记录截图及文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向**索要拖欠工资未果,以及有关工资额度的信息。百信今典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表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只有头像和***自己的备注,无法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公司法人**,且***所谓9月26日工资明细已经无法打开,无法证明现在提交的证据是当时的原始材料。
6、三份劳动合同照片微信截图。证***今典公司合同管理混乱,包括伪造合同、伪造签字、签过的合同不给员工。2016年后公司没有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照片来自公司的员工**。百信今典公司表示没有原件核对,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经审核,***与**的微信记录显示,4月14日***要求**查询自己的劳动合同。4月15日**向***发送了一份合同的照片,***表示应该不是自己签的,因为工资标准过低。4月23日***又要求**为其查询2009年入职时的合同,**回复只能查到最早2012年的合同,并发送2012、2014、2016年三份合同照片给***。
7、居家办公微信记录截图。证明疫情期间按公司安排***居家办公,不存在待岗的事实。百信今典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家居家办公的具体内容。***表示2020年2月9日法人**安排***及其他5名工作人员共同起草疫情期间监理工作指导方案,该工作***于2月10日下午完成;2月11日公司技术组人员***传达领导要求,要求***参加讨论出题问题;2月18日法人**分工要求***做给员工做培训的视频;2月20日***向技术组人员安排工作;2月22日***给员工做完培训后进行总结。其余时间居家防疫,无需赘述。
8、北京胜宏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佳业公司)2020年11月20日证明、与相关公司**及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微信记录截图;百信今典公司与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监理合同(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仍标注为***)。证***今典公司不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扣押证件,给***造成了无法就业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同时,百信今典公司还在非法使用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公司还以***的名义与其他主体签订监理合同盈利。百信今典公司表示胜宏佳业公司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在仲裁期间**以邮寄方式提交离职申请,然后就申请仲裁了,从未向公司索要过离职证明。与永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公司不否认在***提起仲裁之后,还在用他的资质与其他单位订立合同,但这是公司不愿意与***解除劳动关系,仍然愿意***回到公司工作的一种表现。
9、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2009年9月至***今典公司为***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缴费基数严重偏低。百信今典公司表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审查处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0、与公司法人**的微信截图及百信今典公司与北京京投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立合同。证明安监局处罚百信今典的20万元罚款,是公司总经理**违法向施工单位索要的,是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另,公司与建设单位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事实。百信今典公司不认可微信截图真实性,并表示该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确认20万元罚款是公司自己缴纳的。不认可存在***所谓“阴阳合同”及其相关证明目的。
案件仲裁程序前置处理情况:
***曾以百信今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双方200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百信今典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返还扣押的所有证件;3、补缴2009年6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4、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拖欠的工资295254.89元,5、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000元;6、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7、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3200元;8、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影响本人正常就业的补偿金63600元。百信今典公司向***提出反申请,申请请求: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于2020年4月23日以拖欠公司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2020年11月6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801、3085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0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百信今典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74465.44元;三、百信今典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四、百信今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714.05元;五、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六、驳回百信今典公司的反申请请求。裁决后,***与百信今典公司均不服,先后向本院起诉。
***在庭审中关于其诉讼请求数额的**:
①2014年全年工资109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4800元/月。百信今典公司欠发4月、5月农行工资共计21800元(10900*2)。
②2015年全年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4800元/月。百信今典公司已全部结清。
③2016年1月至9月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8800元/月;2016年10月至12月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9800元/月。百信今典公司欠发2月农行工资11500元以及全年的支出凭单部分108600元(8800*9+9800*3)。
④2017年1月至2月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9800元/月;2017年3月至12月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2800元/月,向***农行账户支付7000元。百信今典公司欠发4月、11月本人农行工资23000元(11500*2)、欠发1月、2月支出凭单部分19600元(9800*2)、欠发3月至12月支付凭单部分28000元(2800*10)、欠发***农行工资3月、4月、6月、7月全额28000元(7000*4)、欠发***农行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差额10000元(2000元/月*5)。
⑤2018年全年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2800元/月,向***农行账户支付7000元。百信今典公司欠发***农行工资全年差额24000元(2000元/月*12)。
⑥2019年全年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3300元/月,向***农行账户支付7000元。百信今典公司欠发9月本人农行工资11500元、6月、7月、8月、11月、12月本人农行工资差额3000元(600*5),欠发全年支出凭单部分39600元(3300*12),欠发全年***农行工资差额12000元(1000*12)。
⑦2020年1月至5月工资11500元/月通过农行转账支付,以填写支出凭单报销的形式发放3300元/月,向***农行账户支付7000元。百信今典公司欠发本人农行工资1月差额2000元、2月差额5000元、3月差额8300元、4月差额7500元、5月全额11500元,共计34300元,欠发1月至5月全额支出凭单部分16500元(3300*5),欠发***农行工资1月差额1000元、2月差额3500元、3月全额7000元、4月差额4000元、5月差额2600元,共计18100元。
⑧除了上述工资外,百信今典公司还欠发***天津武清区***项目监向费用16000元。
*****以上全部拖欠的薪酬总额为425500元,但其在诉讼中确认仅按照诉状第四项请求所列明的295254.89元主张权利。
***在庭审后,核对确认百信今典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拖欠的情况:
一、***农行工资卡部分。
①、2014年曾拖欠4月、5月、7月、12月工资,后期已补发;
②、2015年未发生拖欠情形;
③、2016年曾拖欠2月、5月工资,后期已补发;
④、2017年曾拖欠3月、4月、6月、7月、11月工资,后期已经补发;
⑤、2018年未发生拖欠情形;
⑥、2019年1至5月无拖欠,6至10月每月少支付500元,11月至12月每月少支付1100元,全年共计拖欠4700元;
⑦、2020年1月至4月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7706.63元、4648.17元、1470元、2275.86元,5月未发放。以2019年度同期实发工资总额为标准存在差额32633.54元,共计37333.54元。
二、填写“支付凭单”报销部分:
2019年前拖欠47600元、2019年拖欠39600元、2020年1月至5月拖欠16500元,共计103700元。
三、***农行账户部分:
①、2017年3至12月***农行账户差额38000元;
②、2018年,全年拖欠12000元;
③、2019年,全年拖欠***农行账户差额12000元;
④、2020年1月至5月***农行账户差额共计18100元。
以上共计80100元。
四、天津武清项目部分:
欠总监项目费16000元。
本院对上述数据予以确认,认定结果详见后文论述。
上述事实,有上述各项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逐项认定如下:
1、关于***要求确认双方200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诉讼中,百信今典公司认可与***于200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但纵观***提的全部证据材料,仅在2012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第1页照片上有“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09年6月”的记载,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佐证,因该证据材料形式并非合同原件,且百信今典公司不予认可,加之双方均表示无法联络照片拍摄及发送人**,故本院无法认定上述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据此对***此项请求中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部分不予支持。
2、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诉讼中,百信今典公司同意为***出具离职证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3、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返还扣押的证件原件的请求。诉讼中,百信今典公司确认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一级建筑师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表示同意返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但其关于没有收取***其他证件的抗辩意见与***提交的证件存放证明记载内容不一致,且不申请公章鉴定,本院不予采纳,相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移交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资料(监理合同)的请求。因该项请求系诉讼阶段增加的新请求且***未提交证据证***今典公司就在其离职后有向其移交监理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故其此项诉讼请求即使按照不可分原则在本案中予以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为其补缴(补足)2009年6月至2020年5月社会保险的请求。因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审核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可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
6、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95254.89元以及百信今典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74465.44元的请求。虽然百信今典公司表示仅通过***个人的农业银行向其支付工资,但根据***的银行支付记录的相对稳定性并结合证人**的证言,本院采信***的**,认定百信今典公司还通过报销的形式向***支付工资的另一部分。关于2017年3月开始向***农业银行账户的支付的款项,因百信今典公司所谓按照***的要求为其亲属缴纳社会保险便利而如此操作的表述,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符,本院不予认定。由于此款项系自上述报销形式中分离出的款项,性质并未发生转变,故仍应认定为***的工资。据此,百信今典公司关于已足额支付***工资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不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证人证言的内容及***在庭审中的**,本院认定百信今典公司2020年2月10日之前为带薪放假,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安排***自2020年2月11日起在家待岗至2020年5月14日。***自2020年5月15日返岗正常工作至2020年5月31日。虽然***表示其于2020年2月11日至5月14日期间系居家办公,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期间的工作内容、来源以及成果,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待岗的情形进行处理,即2020年2月11月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以全额工资数额为计薪标准;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以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作为计薪标准(但以实际数额计算解除补偿);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全额工资数额为计薪标准。经核算,百信今典公司应支付的数额高于仲裁裁决数额,但低于***主张数额,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结果为准。
7、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的请求。虽然***表示百信今典公司提交的双方2014年3月1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使用双方该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最后一页是其本人签字)变造所致,明显与**为其拍摄、发送的文本不一,但在双方无法联系**证实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本院尚不足以采信***的质证意见。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已于2014年3月1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8、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的请求。基于上述关于第7项的认定,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9、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3200元以及百信今典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714.05元的请求。因本院之前已经认定百信今典公司存在拖欠***薪酬的事实,故***有权以此为由与百信今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据此,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百信今典公司的相应反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百信今典公司应支付的数额高于仲裁裁决数额,但低于***主张数额,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结果为准。百信今典公司在诉讼阶段关于未收到***解除通知的诉讼抗辩意见与其在仲裁阶段确认***2020年4月23日以拖欠薪酬为由提出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构成反言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纳。
10、关于***要求百信今典公司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正常就业补偿金的请求。因百信今典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内为***出具离职证明,并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使用***资质证书的不当行为,故本院结合***提交的相关证明内容,认定百信今典公司确造成***无法正常就业,并应就此向***赔偿损失。关于赔偿的标准及期间问题:①、因***提交的证据内容中没有提及具体工资标准,且即使存在具体标准,也在不宜在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按照***的主张,以原工资数额作为赔偿基数。为在维护***权益的同时,确保百信今典公司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本院酌定赔偿金基数为10000元/月;②因百信今典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确认未为***出具离职证明,并表示同意开具且同意返还相关资质证书,故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即2020年11月6日后,***可持裁决书参与求职就业,故本院将百信今典公司应向***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就业损失期限认定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据此,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按照上述认定的标准和期间予以核算。
11、关于百信今典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的请求。虽然依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理通告确认***在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撤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今典公司并未就该公司存在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向职工公示且已发生执行效力的相关奖惩类规章制度,故其没有主张此项请求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0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开具离职证明;
三、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2019年11月22日《证件存放证明》记载的明细向***返还:大学毕业证、学士学位证、高级工程师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及执业印章,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及执业印章,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及执业印章,安全监理员培训证、资料员培训证,优秀总监荣誉证书;
四、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31584.05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2853.21元;
六、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损失52000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