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一层1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上诉人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报销款是实报实销,报销周期无规律,不属于工资,并提交报销明细表及报销单、发票等证据佐证,亦要求对一审证人当庭进行质询并质证;***一、二审中均对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真实性不认可,且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本案需对***的工资标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基本事实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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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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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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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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