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724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一层1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尽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百信今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金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被告先后以对方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原告***提出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0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百信金典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返还扣押的所有证件:3、百信金典公司为***补缴2009年6月至2020年5月社会保险费;4、百信金典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拖欠工资295254.89元;5、百信金典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6、百信金典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400元;7、百信金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3200元;8、百信金典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影响本人正常就业的补偿金63600元。被告百信金典公司提出仲裁请求:***赔偿百信金典公司损失30万元。2020年1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021年1月12日,百信金典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4110号。2021年2月4日,***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7240号。本院认为,双方系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鉴于被告百信金典公司立案在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4110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41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