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57号
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