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57号

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矿宇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