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465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F1KF1J,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院**楼**716。
法定代表人:田国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6元,减半收取65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