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执保593号
申请人:***,男,197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0F1KF-1,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地区新城东街19号院9号楼7层716。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中交永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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