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保455号
申请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3570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