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270459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