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院佳帆阳光花园**楼****中户。
法定代表人:王正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粮食局**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工程款8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LPR从2020年9月30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上诉人行使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资质出借给无资质的个人***,其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应当对出借资质的后果承担责任。案涉工程实际是由***借用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自己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承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本案《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系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代表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应当由该公司对欠付上诉人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6万元及逾期利息2万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从2020年9月30日暂计算至起诉时,诉讼期间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共计88万元;2.判令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上诉人行使债权的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借用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位于河南省许昌市***工程。2019年11月14日,***以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将******二期(10#、13#、15#、16#、17#、18#、19#、20#、21#、22#)劳务分包给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时约定了单价和付款方式等条款。后来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2020年6月10日,双方核实工程量明细后,签署《工程结算单》一份,***在其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的工程量明细表中签字“实际支付捌拾陆万元整¥860000”的字样并按指印,承诺全部款项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事后二被上诉人一直未向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与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就支付工程款项作出了承诺,***应当按照与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86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知***借用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涉案工程,实际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应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陕西环宝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焦点问题是陕西环宝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应为案涉工程款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4日以陕西环宝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并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工程结算单》。二审中,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可其知晓***借用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转包工程的事实,该公司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具有代理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故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行金或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