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4101号
原告:季同荣,男,1930年2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和,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行,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平,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成庆顺,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张庆超,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义,男,1969号11月2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张远玉,女,1944年11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进,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方明,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王丹丹,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虎,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曹军,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丁大志,男,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美,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帮明,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戴义汉,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苏州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1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春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松,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燕,女,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季同荣诉被告**、***、成庆顺、张庆超、张远玉、王丹丹、曹军、丁大志、戴义汉、苏州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同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同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季同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薛宏曜
人民陪审员 高明红
人民陪审员 霍家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