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8号
申请人:苏州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65312195,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1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协鑫产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9GWA7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余钢。
申请人苏州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鑫产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苏州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产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产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