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6984号之一
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业中心3幢130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
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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