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1816号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
法定代表人:魏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戴村村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