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2654号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二区***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4元,减半收取为2277元,由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